关于明确汉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汉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1081761-1/2019-000121 | 发布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机构 | 汉台区政府 |
| 发文字号 | 汉区政发〔2019〕7号 | 成文日期 | 2019-02-26 | 有效性 | |
| 摘要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陕政函〔2008〕33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汉政函〔2008〕66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对汉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
(一)一等区:暂不设置。
(二)二等区:东至东一环路(朝阳路),南至南一环路(风景路——西段为现规划路段),西至西一环路——青龙路,北至青龙路——北一环路(西段为现规划路段);该范围内执行汉台区二等地标准,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年12元/ m2。
(三)三等区:东至龙亭路(规划中)——新站路(规划中)——惠府路(规划中),南至金华路(规划中)——滨江路(含汉江桥北广场),西至滨江路——西新街——兴元路(规划中),北至石马路;该范围内未列入汉台区二等地的区域执行汉台区三等地标准,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年8元/ m2。
(四)四等区:辖区各街道办事处、滨江新区全部范围;该范围内未列入前述二、三等地区域的,全部执行城区四等地标准,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年4元/ m2。
二、建制镇
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执行建制镇二等地标准。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年3元/ m2。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6日